本报北京3月10日电 近年来,青少年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眼下,教育部开展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也正在进行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李景虹建议,应完善青少年欺凌相关惩罚约束机制,对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严厉惩戒措施并记入个人档案。
李景虹表示,目前,我国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零散地分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中,并无专门针对青少年欺凌问题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本着对青少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青少年欺凌案件基本是从宽处理,使施暴方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尤其对欺凌教育防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的界定厘清方面缺少明确规定,对欺凌事件发生后的处理缺乏细致规范的指引。
李景虹建议,制定关于青少年欺凌事件的防护以及发生后的处理引导文件和具体的工作手册,帮助校方和其他青少年相关的社会机构正确防护和处理青少年欺凌事件。同时,完善相关惩罚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明确校园欺凌施暴方家长的监护责任;对恶意欺凌他人的青少年,采取严厉和惩戒措施并记入个人档案,相关结果作为后续个人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指标或评分依据,以起到警戒作用。
此外,李景虹认为,要在青少年、家长、学校之间建立群组沟通互助机制,及时沟通和掌握青少年思想、学习和生活动态,避免欺凌苗头的出现;以行政区划为单位,采取网格化管理的模式,建立青少年欺凌举报和救助中心,明确责任人、相关联系人,列明应急操作流程细节,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为广大青少年及时有效地提供必要的帮助;加强青少年可能到达场所的管控力度,在加大不定期巡查的基础上,特别是对易发生青少年欺凌事件的地方,做到高清摄像头全覆盖,避免无证据或取证困难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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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校园欺凌造成他人损害 可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发生校园欺凌,家长未尽到监督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依照《民法典》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周加海说,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受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两方面都需要特殊对待。人民法院在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该惩治的还是要依法惩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责问题,发生校园欺凌的,要根据民法典等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要还被害人以公平、还社会以公道。”周加海认为,校园欺凌现象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必须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对因家庭教育缺失、家长管教不当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要结合案件审判,敦促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要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保障政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防止出现心理和行为偏常。发现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欺凌防控机制不健全的,要及时提醒、给予指导、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