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论丨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
- 摘 要: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学技术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它为提升司法改革质效、提高司法能力、推进司法公开、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表达是“数字正义”,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为...
- 专论丨人工智能的道德性何以实现?
- 摘 要:人工智能是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类智能的新兴技术,其道德性的实现尤为重要。人工智能的道德失范既是一种客观的现象描述,也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既有积极效应,也有消极效应。从全球人工智能道德性实现的实然应对来看,人工智能道德准则的探索呈现出...
- 专论丨大数据时代的裁判思维
- 摘 要:大数据时代不仅给司法裁判带来了技术和制度-教义方面的挑战,更重要的是会在裁判思维的层面带来潜在的危险。司法裁判在本质上是一种以追求正确性为目标的规范性论证说理活动,它秉持的是理由思维、正确性思维和规范性思维。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基于...
- 专论丨专业知识与行政权力:我国环评审批的制度定位
- 摘 要:环境影响评价是应用专业知识的活动,但是,对项目开发具有“否决”效力的环评审批,则是运用公共权力的行政行为。回顾我国环评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实践变迁,可以近距离观察环评审批中行政权力与专业知识之间的复杂关系。要正确处理这一关系,有必...
- 《民法典》应用丨论“地随房走”规则中“占用范围”的界定
- 摘 要:根据“地随房走”规则,房屋转让、抵押或查封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或查封。对占用范围的界定,应以被处分或查封的房屋面积与宗地上规划的房屋总面积的比例为标准,而不能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或宗地面积为标准,否则会...
- 《民法典》应用丨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民法典》准用
- 摘 要:行政协议诉讼中的《民法典》准用,是体系化的公私法耦合机制。行政协议诉讼准用《民法典》具有必要性、正当性与容许性,遵循“行政法漏洞确认→相似民法规范查找→比照准用”的基本逻辑,亦受到行政法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
- 《民法典》应用丨论《民法典》中知识产权专有的体系功能
- 摘 要:《民法典》第123条将知识产权规定为“专有的权利”,面临着知识产权专有的侵权法质疑,即“专有的权利”不能涵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制止不正当竞争模式,從而有损于《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条款的体系功能。知识产权专有的侵权法质疑是一个“伪命...
- 市场经济法治丨全球数字金融监管异化的软法治理归正
- 摘 要:金融科技催生的数字金融运营方式,因其跨国监管套利与金融通道媒介效应,极易冲击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传统的数字金融治理进路通常采用双边监管协作以遏制监管套利,但成本过度投入却未能获得更佳监管成效,造成监管资源耗散下的错配;而数字金融的通...
- 市场经济法治丨试验型规制制度的理论解释与规范适用
- 摘 要:试验型规制制度是在立法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为正式规制制度探索知识、积累经验、反馈信息而设置的一种规制制度形态。局部试点和暂时试行是试验型规制的两种存在方式,实用主义思想、渐进主义制度变迁理论、“试错”理论是试验型规制制度的思想来源。...
- 市场经济法治丨董事横向义务之可能与构造
- 摘 要:现行董事义务规范呈现单一性与纵向性特征,这背后固然有其理论基础,但此种单一性与纵向性的董事义务无法区分董事的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也抹杀了董事的个体差异。董事横向义务的引入遂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因其不仅承认董事可能存在因职务位阶、知识...
- 市场经济法治丨深层链接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实质提供标准
- 摘 要:纵观著作权权能的历史发展与现行范围,作品利用行为的责任定性包含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权利人开发某种利用行为潜在的社会福利能力越强,该利用行为越可能引发责任;另一方面,利用者对内容和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越高,越可能引发直接侵权责任。深层...
- 立法研究丨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
- 摘 要: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
- 立法研究丨 “资本可变”冲击下我国合作社资本信用功能的法律再造
- 摘 要:当代立法普遍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贯彻合作社“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原则。然而,如果立法仅简单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必然导致资本信用功能弱化。我国立法亦简单允许合作社“资本可变”,因此,再造我国合作社资本信用功能...
- 立法研究丨封闭型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 摘 要:“股东直接诉讼”以《公司法》第152条为依据,是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但该法条被置于《公司法》的“董事等高管义务与责任”章。通过对第152条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该制度缺乏适用空间,究其根源在于:董事等高管受任于公司,且公司具有独立法人...